企业主经常会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公司中,以启动并维持业务,直到业务能够自给自足为止。然而,最近的一例案例强调了从公司中提取投资款用于个人用途时,需注意相关税务后果的重要性。
最近在行政上诉法庭(AAT)审理的一起案件为那些在公司内部混淆个人和公司业务开支的人敲响了警钟。
涉案人员是一家私人公司的股东兼董事,多年来一直从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提取资金,并直接支付个人开支。该股东兼董事最初未将这些交易视为个人应税收入。
在审计过程中,澳大利亚税务局(ATO)以以下两种方式对这些提款和支付进行了评估和处理:
- 作为纳税人的普通收入。
- 根据税法第7A条款视为默认股利。
第7A条款旨在解决私人公司向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支付或免除债务的情况。如果触发了该条款,第7A条款将把接收方视为已收到的未完税股利。
涉案纳税人试图在AAT面前辩称,提款是他最初向公司提供的贷款的偿还,因此不应视为普通收入。或者,他主张这些支付构成了公司给予他的贷款,而且根据第7A条款,因为公司没有“可分配剩余”,所以没有默认股利。
然而,AAT发现了涉案纳税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缺陷,认定他未能证实其主张。考虑到的因素包括他的财务记录中的不一致性以及他无法解释原始贷款的来源,特别是在他宣布纳税损失的那些年份。
尽管涉案纳税人声称一些向公司的贷款是来自他的兄弟的借款,但AAT认为这一解释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他兄弟的纳税申报表,他自己的收入也很一般。
那么,应如何处理企业所有者为启动业务而作出的投资?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情况。对于小型公司,常见的做法包括将投资结构化为对公司的贷款或发行股份,将投资视为股本。
选择最佳方案的决定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商业考量、以后从公司中提取资金的便利性以及合规要求。
注入资金的方式也影响着以后从公司中提取资金的选择。然而,重要的是要记住,从公司中提取资金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税务后果,需要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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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vonne Shao @ Pitt Martin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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