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自由裁量信托(又称作全权信托或随意分配信托)的架构经常被利用在合理避税和法律保护上面,尤其是家庭信托。最近澳大利亚税局(ATO)公布了两条对澳大利亚居民自由裁量信托向非税务居民受益人分配资本利得收益(CGT)的最新的税务决议,这将对一些人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税局公布的两项新裁决是征对由居民自由裁量信托将资本利得收益分配给非税务居民受益人这种较为复杂的税务情况。澳大利亚税务局的观点是,在某些情况下,澳大利亚政府可以对非税务居民受益人在海外资产有关的利得收益进行征税,即使当前《1997年所得税法》的条款115-215规定信托的受益人在接受信托资本利得收益时的税务处理被视为等同于受益人本人直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在这种情况下,非税务居民本人直接获得的海外资本利得收益时不用在澳大利亚缴税)。还有条款855给予在某些情况下非税务居民可以对非应纳税澳大利亚房产有关的资本利得收益在澳大利亚免征税的权利。税局的决议似乎违反了以上两条法律的释义,但是他们的理由是非税务居民需要为居民自由裁量信托里的资本利得收益付税,该资本的来源一律不作考虑因素。
这将意味着如果居民自由裁量信托获得了资本利得收益,税局即要对其征税,即使利得收益分配给的是非税务居民受益人,即使利得收益来自非应纳税澳大利亚房产有关的资本,即使利得收益来自海外资产。考虑到非居民受益人将按非居民税率纳税,而且可能无法获得全额资本利得的税务折扣,对于受托人来说,在决定将资本利得收益分配给居民受益人和非居民受益人时,现在要额外注意了。
另外,ATO的决议并没有考虑到其他国家与澳大利亚之间的双重税收协议(DTA),如果要对非居民受益人在居民自由裁量信托中资本利得收益税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也将是个需要考虑的因素。
我们预计该项新决议将会影响到在海外有资产或生意的居民自由裁量信托, 以及试图通过建立居民自由裁量信托将非应纳税澳大利亚房产有关的资本(比如公司的股份)利得收益分配给非居民受益人来达到减税目的家族。皮特马丁会计师事务所在处理信托和国际税务等复杂的案例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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