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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月份的时候,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发布了一份法律管理实务声明PSLA 2020/3,指导其员工如何根据1993年养老金行业(监管)法(SIS法)第166(1)款对自管养老金(SMSF)受托人实施行政处罚。虽然该指导意见是针对ATO员工使用的,但SMSF受托人对他们的SMSF负有最终责任,如果他们违反了SIS法案的某些条款,则受托人个人有责任支付罚款。因此,SMSF受托人非常有必要了解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的类型,ATO的处罚方式,以及ATO在什么的情况下会考虑减免。

受托人常犯的违规行为

避免行政处罚的第一步是意识到受托人通常易犯的错误有哪些,包括:

  • 银行账户开错了名称;
  • 以个人名义而不是以SMSF受托人的名义开立了银行帐户;
  • 做投资决定时,没有按照为了增长和提供SMSF成员退休福利为唯一宗旨而进行的;
  • 在婚姻破裂、经济压力或家庭成员生病之时,将资金/资产借给成员或关联方;
  • 持有内部资产超过养老金总资产的5% (注:内部资产包括对关联方的贷款或投资,或将养老金的资产租赁给关联方)。比如,由于最近的COVID-19疫情爆发,企业出现亏损,需要现金维持运营。自管养老金向关联企业提供贷款,由于贷款金额超过养老金总资产的5%,导致受托人出现违规现象;
  • 签订一项不符合有限追索权借款安排(LRBA)要求的或ATO对关联方LRBA的安全港指导方针要求的借贷协议;
  • 未能更新SMSF信托契约,以保持与现行变更的养老金立法相一致;
  • 未能维持和更新的投资策略,以满足以下:
    • 养老金宗旨
    • 养老金资产的流动性
    • 投资的多样化,以满足成员的个人需要和支付退休金的能力

行政处罚的新方法

新的指导意见颁布后,ATO工作人员在执行处罚时应该遵循四个基本步骤:

  1. 判定处罚是否有法可依
  2. 决定谁应受处罚
  3. 确定处罚是否可以减免
  4. 通知每名受托人及/或公司受托人的每名董事缴付罚款

行政处罚是对SMSF受托人或公司受托人董事以个人名义施加缴付罚款的,他们不能用SMSF中的资金进行支付。

如果SMSF的受托人是自然人,每名受托自然人均须受处罚,而如果受托人是公司,则公司的诸位自然人董事将联合起来分摊一项行政处罚。

这意味着,拥有4名自然人受托人的SMSF最终可能要支付的罚款,是拥有公司受托人的SMSF支付的罚款的4倍。

一个罚款单位目前定价为222澳元,违反《SIS法》的某些规定可以导致高达60个罚款单位的罚款。和之前相比,如果在一笔交易中有多个条款同时被违反,或者在错误被识别和纠正之前对同一项条款有多次违反,那么现行的罚款可能会增多。

根据新的指导方针,处罚条款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不良行为的处罚,鼓励受托人自觉遵守法规,促进ATO处罚的一致性,期待以此规范受托人的行为,使其不再违反。

如果您不确定您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规,有潜在的行政处罚的危险,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可以同我们联系,下一期税务观察我们会说到行政处罚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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