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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税局诉梁案 [2025] FCAFC 4》中,澳大利亚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联邦法院之前的裁决,判定将一笔未说明来源的存入信托账户的现金视为应税收入。此判决支持了澳大利亚税局(ATO),明确这些存款应纳税。

一对已婚夫妇(化名陈先生和李女士)通过两个信托经营多家餐厅和外卖生意,同时还设有第三个用于房地产投资的信托。该夫妇掌控这三个信托,担任受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

在2017年和2018年,李女士将735,825澳元现金存入其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银行账户,之后这笔钱用于购买房地产。税局在审核这些存款时,认定该资金应计入该信托的应税收入中。

由于陈先生和李女士有权从信托中获得收入,税局也相应调整了他们个人的税务评估,意味着他们必须就其在信托中应得的部分缴税。此外,税局还对他们处以50%的“鲁莽”行为罚款,理由是他们未如实申报这些存款收入。

该夫妇对税局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向行政上诉仲裁庭(AAT)提出申诉。他们辩称这些存款是来自父母的贷款或经济援助。然而,仲裁庭并不信服。他们未能提供贷款协议或证明资金来自父母的文件。因此,仲裁庭裁定,他们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税局的评估不正确。

此后,该夫妇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法院裁定对他们有利。法官认为这些存款不应被计为应税收入,并指出这些资金并非通过经营、投资或营利活动所得。由于存款的确切性质不明,法官判定这些款项不应纳税。

然而,税局不服该判决,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指出若纳税人主张某笔款项不应纳税,必须提供明确证据说明其来源和用途。仅仅声称是赠与或借款但无任何文件证明,是不够的。

在本案中,该夫妇仅能证明是李女士亲自将现金存入信托银行账户,却未能说明资金的真正来源,也未提供法律依据解释为何该信托收到这笔款项。因此,联邦上诉法院裁定他们未能推翻税局的评税决定。

最终,这些存款被视为应税收入,该夫妇仍需缴纳相应的税款和罚金。 本案凸显了妥善保存财务记录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涉及家庭或大额现金交易时。缺乏明确文件将使纳税人难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质,可能因此承担意想不到的税务责任。

皮特马丁会计师事务所 Pitt Martin Group 是一家提供税务,会计,生意咨询, 自管养老金及审计的贷款等综合性服务的经澳洲会计师公会认证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我们每年会花上几百个小时去研究新的税法,以保证我们的客户可以最大化合理避税。我们的中文联系方式是 Robert Liu +61292213345 或邮件 info@pittmartingroup.com.au。皮特马丁会计师事务所Pitt Martin Group坐落在交通便利的悉尼市市中心,是一家拥有可以说中文合伙人的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荣誉包括2018年CPA新州首席优秀奖, 2020年澳大利亚小生意年度冠军入围奖, 2021年澳洲知名媒体《每日会计师》年度最佳会计师事务所冠军入围奖,2022年最佳会计师事务所新人入围奖和2023香港澳大利亚商业协会最佳积极生意入围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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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bert Liu @ Pitt Martin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