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居民身份与住所认定:行政复审法庭维持澳税局决定
行政复审法庭(ART)维持了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对一名纳税人的决定,认定其在相关年度拥有澳大利亚的住所(domicile),因此根据《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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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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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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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审法庭(ART)维持了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对一名纳税人的决定,认定其在相关年度拥有澳大利亚的住所(domicile),因此根据《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
The 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 (ART) has upheld the ATO’s position, confirming that the taxpayer, Mr Quy, maintained a domicile in Australia and was therefore a resident of Australia for tax purposes under section 6(1)
近期,在《税局诉梁案 [2025] FCAFC 4》中,澳大利亚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联邦法院之前的裁决,判定将一笔未说明来源的存入信托账户的现金视为应税收入。此判决支持了澳大利亚税局(ATO),明确这些存款应纳税。